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招收、培养和管理国际学生,促进学校国际教育事业的高质量发展,根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第42号令)、《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教外〔2018〕50号)、《山东省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鲁教外字〔2021〕4号))以及其他关于国际学生管理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我校接受学历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学生。

第二章 体制机制

第三条 学校成立“国际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统筹制定学校来华留学工作发展规划,协调全校来华留学工作,逐步实现中外学生趋同化管理。国际教育交流学院(国际学生管理办公室)是学校来华留学归口管理机构,代表学校处理来华留学相关事务。学校按照“统筹协调、各司其职”的原则,由国际教育交流学院(国际学生管理办公室)、各职能部门和培养学院协同配合做好国际学生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国际教育交流学院(国际学生管理办公室)负责国际学生招生工作;负责制定国际学生各项收费标准;负责协调各类奖学金生的奖学金发放和年度评审工作;负责国际学生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国际学生开展相关文化交流活动;负责做好国际学生校友工作;负责国际学生相关信息及档案的采集和报送工作;负责学历国际学生学籍管理相关工作及非学历国际学生教学管理工作;负责协助教务处、研究生院做好国际学生毕业审核及学位授予工作。

第五条 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学历国际学生的培养管理工作,本科国际学生纳入教务处本科生信息服务平台,硕士、博士国际学生纳入研究生院全日制研究生管理系统。

第六条 各培养学院负责国际学生教学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与国际教育交流学院(国际学生管理办公室)共同做好国际学生的招生审核及奖学金生年度评审工作;配合国际教育交流学院(国际学生管理办公室)做好本单位国际学生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招生管理

第七条 国际教育交流学院(国际学生管理办公室)会同教务处、研究生院根据学校办学定位、国际化战略、学科优势和特色,综合确定国际学生招生专业;依据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制定和公布国际学生招生简章,并严格按照招生简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招收国际学生。

第八条 国际教育交流学院(国际学生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核申请人的身份资格、学历背景、语言能力、经济能力和健康状况等;协调各培养学院对申请者进行必要的考试或者考核,准确评价申请人的学术水平,严把入学门槛。对不符合招生条件的,不予录取。

第九条 学校实施各类来华留学奖学金项目时,明确奖学金评定标准和程序,按照学业品行择优原则,规范、客观、公正地进行奖学金评定,对评定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第十条 当年招生工作结束后,国际教育交流学院(国际学生管理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向国家、省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学校进行备案。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一条 各培养学院根据国际学生层次和专业的教育教学标准和规范,结合国际学生的培养目标和发展特点,制定明确、适用的国际学生专业培养方案,并定期进行必要修订,以适应国家和社会需要,顺应来华留学教育发展形势。国际学生专业培养方案应当包含汉语能力水平要求和中国概况类课程的必修要求;不设置国防教育环节和军事课程。

第十二条 国际教育交流学院(国际学生管理办公室)协助各培养学院按照教学计划组织国际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选择实习、实践地点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汉语是学校培养国际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对汉语水平达不到学校要求的国际学生,学校提供必要的补习条件。使用英文进行教学的专业课程,国际学生可以使用英文撰写学位论文,论文摘要应为中文。

第五章 管理和服务支持

第十四条 学校向国际学生公开学校基本情况、教育教学情况、招生简章以及国际学生服务制度,方便国际学生获取信息。

第十五条 学校建设面向国际学生的辅导员队伍,确保国际学生辅导员配备比例不低于面向中国学生的辅导员比例,与中国学生辅导员享有同等待遇。国际学生辅导员应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外语水平和跨文化沟通交流能力,能够针对国际学生特点提供有效的指导和服务,促进国际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六条 国际教育交流学院(国际学生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国际学生入学教育,通过讲座、专题培训等多种形式开展中国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安全教育,强化国际学生遵纪守法意识。开展国情省情校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等方面教育,帮助国际学生尽快熟悉和适应学习、生活环境。

第十七条 学校鼓励国际学生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并为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国际学生可以自愿参加公益活动、中国重大节日庆祝活动。

第十八条 国际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在学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在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并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国际学生不得在学校内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

第二十条 国际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以根据国务院行政部门的相关管理规定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为国际学生提供食宿等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开放学习活动场所与资源供中外学生同等使用,建立健全并公布服务设施使用管理制度。国际学生在学校公寓内入住需严格遵守公寓管理有关规定。未经批准,国际学生不得在校外住宿。

第二十二条 国际学生须持学习类签证到校学习。符合入学条件的,国际教育交流学院(国际学生管理办公室)在学生入境三十日内,协助学生办理学习类外国人居留许可。外交部对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及其随任家属申请到学校学习另有规定的,依照外交部有关规定执行。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学校不予招收。

第二十三条 国际学生入学时应当按照中国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到中国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者进行体检。体检结果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国际学生方可注册入学。经体检确认中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由学校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国际学生全员保险制度。国际学生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投保。对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应限期投保,逾期不投保的,学校不予录取;对于已在学校学习未投保的,予以退学或不予注册。

第二十五条 国际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行为由学校负责处理,违法犯罪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存在异常情况由学校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国际教育交流学院(国际学生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国际学生风险监测评估工作,对国际学生个别或群体的学业、健康、安全等方面的风险事项进行识别、分析和预警,及时采取防范和干预措施。

第二十七条 国际教育交流学院(国际学生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完善适应涉外公共突发事件处置要求和来华留学教育发展要求的应急预案体系。有计划地组织国际学生参加应急培训和消防、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急演练活动。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取消或中止来华留学教育项目时,应当以尊重学生意愿、公平合理和适当补偿为原则,维护和保障国际学生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退还费用、损失补偿、转学安置等善后事宜,并办理必要的停留居留手续。

第二十九条 在国际学生招收和培养过程中出现以下行为的,学校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违反国家规定和学校招生规定招生的;

在招生过程中存在牟利行为的;

违规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的;

管理与服务不到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际教育交流学院(国际学生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济南大学国际学生管理工作办法》(济大校字〔2016〕148号)和《济南大学外国留学生管理暂行规定》(济大校字〔2010〕93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