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民〔2014〕9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现将《山东省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指导和监督有关基金会和公益性社会团体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民政厅

2014年1月14日


山东省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省基金会信息公开活动,保护捐赠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发展,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公开,是指本省基金会按照规定,将其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的活动。

本省基金会是信息公开义务人。

第三条 基金会公开的信息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会应当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阅或者复制公布的信息资料。

第四条 基金会应当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基金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二)公募基金会组织募捐活动的信息;

(三)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的信息;

(四)基金会的内部制度;

(五)基金会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理事主要来源单位、基金会投资的被投资方、其他与基金会存在控制或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组织、基金会与上述个人或组织发生的交易。

基金会在遵守本办法规定的基础上可以自行决定公开更多的信息。

第五条 基金会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后30日内,基金会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和摘要。

基金会的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不得对外公布。

第六条 公募基金会组织募捐活动,应当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在募捐活动持续期间内,应当及时公布募捐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和用于开展公益活动的成本支出情况。基金会通过义演、义赛、义卖、义展等活动进行募捐时,应当在开展募捐前向社会公布捐赠人权利义务、资金详细使用计划、成本预算;在资金使用过程中计划有调整的,应当及时向公众公布调整后的计划。募捐活动结束后,应当公布募捐活动取得的总收入及其使用情况。

基金会通过募捐以及为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接受的公益捐赠,应当在取得捐赠收入后定期公布详细的收入和支出明细,包括:捐赠收入、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与所开展的公益项目相关的各项直接运行费用等,在捐赠收入中列支了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的,还应当公布列支的情况。项目运行周期大于3个月的,每3个月公示1次;所有项目应当在项目结束后进行全面公示。

第七条 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公布所开展的公益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评审结束后,应当公布评审结果并通知申请人。公益资助项目完成后,应当公布有关的资金使用情况。事后对项目进行评估的,应当同时公布评估结果。

第八条 基金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度,将所有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以及各项业务活动纳入统一管理。并在内部制度中对下列事项做出规定并予以公布:

(一)各项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的支付标准、列支原则、审批程序,以及占基金会总支出的比例;

(二)开展公益项目所发生的与该项目直接相关的运行成本的支付标准、列支原则、审批程序,以及占该项目总支出的比例;

(三)资产管理和处置的原则、风险控制机制、审批程序,以及用于投资的资产占基金会总资产的比例。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基金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基金会应当公开说明或者澄清。

第九条 山东社会组织网和中国社会组织网是基金会信息公布的指定媒体。基金会的年度工作报告除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外,还应当置备于本基金会,接受捐赠人的查询。

除年度工作报告外,基金会公布信息时,应当选择本组织网站、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公开媒体和其他便于社会公众查询的媒体上予以公开。

第十条 公开信息所使用的媒体应当能够覆盖基金会的活动地域。

公开的信息内容中应当注明基金会的基本情况和联系、咨询方式。

第十一条 基金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活动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处理信息公开活动的有关事务。

第十二条 对于已经公开的信息,应当制作信息公开档案,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 基金会公布有关活动或者项目的信息,应当持续至活动结束或者项目完成。

信息一经公布,基金会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管理制度的程序在修改后重新公布,并说明理由,声明原信息作废。

第十四条 基金会应当将信息公开活动的情况如实反映在年度工作报告中,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信息公开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基金会诚信记录。

第十六条 基金会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年度工作报告的信息公布格式文本,登录山东社会组织网下载。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基金会和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