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大学章程
序 言
济南大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48年成立华东财办工矿部工业学校,1978年更名为山东建筑材料工业学院。2000年10月,山东建筑材料工业学院和济南联合大学合并组建济南大学。2001年4月,民政部济南民政学校和山东省物资学校并入济南大学。2007年12 月,经山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批准,山东省医学科学院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并入济南大学,实行科教一体化。2020 年 3 月 31 日,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批准,原属济南大学的临床医学一级学科的博士学位授予权,基础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药学等 3 个一级学科的硕士学位授予权,中西医结合基础和情报学等 2 个二级学科的硕士学位授予权转由山东第一医科大学行使。济南大学不再行使上述学科的学位授予权。2014年,济南大学成为山东省人民政府和教育部共建的综合性大学。
学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山东、扎根中国大地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学校以追求真理、培育人才、创造新知、弘扬文化、服务社会、造福桑梓为己任,发扬‘艰苦奋斗、凝心聚力、追求卓越’的精神,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努力建成创新性、国际化、有特色的世界高水平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学校现代大学制度,推进学校科学发展,保障学校举办者、办学者及广大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规定,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济南大学,英文译名为University of Jinan(缩写UJN),法定住所为山东省济南市南辛庄西路336号,官方网址是http://www.ujn.edu.cn。
第三条 学校是由山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省政府与教育部共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山东省教育厅主管。
第四条 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学校为公益类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自主权:
(一)按照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二)在人员控制总量内,按规定自主制定岗位设置方案;
(三)自主制订教师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办法和离岗创业办法;
(四)自主制订本校教师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办法和操作方案;
(五)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自主调整优化同一层次研究生类型结构;
(六)在完成国家规定教学任务、使用统一教材基础上,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专业教材、组织教学活动;
(七)依法自主管理科研项目,支配科研经费;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自主权。
第七条 学校教育引导学生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增强学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奋斗精神,增强综合素质,立志肩负起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任。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以学生为本、办学以教师为本、管理以服务为本的办学理念,培养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和持续发展能力的高素质人才,并依法自主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与合作,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及社会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撑。
第二章 学校职能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八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九条 学校拥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建有博士后流动站,现有学科专业涵盖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10个门类,学校按照国家和社会需求,依法自主设置、调整学科门类及专业。
第十条 学校实施以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为主的普通高等教育,适当开展继续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等其他类型的教育,构建与教育现代化相适应的教育信息化体系,为社会提供高质量的终身学习资源。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调整科类招生比例,编订招生计划,制定招生方案。
学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选拔的原则招生;依法自主选拔人才,接受教育行政机关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业证书颁发条件,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根据完成学业情况发给肄业证书或结业证书。依法制定学位授予办法,按照规定制定学位授予标准,对满足学位授予标准的申请者授予相应的学士、硕士或者博士学位。
第十三条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按照“厚基础、宽口径、强实践、求创新”的理念,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培养信念坚定、求真务实、开拓创新、视野开阔的社会栋梁之才。
第十四条 学校坚持教学中心地位,不断加大教学投入,持续提高师资水平,优化教育教学资源配置,完善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节 科学研究
第十五条 学校坚持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相结合,积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学校重视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协调发展,推动不同学科、不同研究领域相互融合,共同繁荣。
第三节 社会服务
第十六条 学校充分利用科研和人力资源优势,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及生态文明建设。学校结合国家、地方区域经济发展、产业行业结构调整、企业技术改造及新产品研发的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科技和人才开发服务。学校加强与政府、行业和企业的合作,推动技术转移和科研成果转化。
第十七条 学校尊重学术组织和研究人员的学术权力,保障学术管理组织的自主管理权,营造自由宽松的学术环境,建立有效的政策与制度体系,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八条 学校面向科技前沿,重视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加深和拓展国际交流的深度与广度,不断提升国际合作的水平。
第十九条 为地方和企事业单位提供职业教育与继续教育,提升员工素质,服务地方和企事业单位的发展。
第四节 文件传承与创新
第二十条 学校充分发挥和实现自身文化功能、文化价值,并以此作为衡量办学品质的重要标准。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借鉴吸收人类优秀文明成果,推动文化传承创新。
第二十一条 学校塑造具有时代特征、彰显学校特色的校园文化。通过文化育人,培育学生的优秀文化品质;立足学术研究,向社会提供先进的文化产品和服务,繁荣社会主义文化,引领社会大众文化的走向。
第二十二条 学校重视文化传承与创新的保障机制建设。通过完善的制度体系不断提高学校的文化创新能力,提升学校的文化品质和文化价值,推动学校实现文化传承创新的目标。
第三章 学生
第二十三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四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平等地接受学校教育、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和生活资源;
(三)自主开展科学研究、发表学术成果,依法依规参加各类学术活动;
(四)科学、公正地获得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学位证书;
(五)依法依规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参与社团活动、社会实践,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六)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和助学贷款,获得就业、创新创业等方面的教育和服务;
(七)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以适当的方式参与学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维护国家荣誉安全和发展利益;
(二)珍视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努力学习、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学校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按规定偿还助学贷款;履行贷学金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心理健康教育和就业创业指导等相关服务。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法对学生进行管理、培养、奖惩及学位授予等,具体办法由学校或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听证、申诉等权利保护机制,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学校坚持以学生为本、为学生服务,完善学生权益保障机制,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充分保障学生行使合法权利,促进学生履行自身义务,为学生提供多元化的发展平台和机会。
第三十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是党领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学生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对学生的政治引领为根本,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及时向同学传达党的声音和主张,引导广大同学自觉把个人理想融入到党和人民的共同奋斗之中;学生会必须面向全体同学,坚持从学生中来、到学生中去,听取、收集同学在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社会融入、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普遍要求和现实困难,及时反馈学校,帮助有效解决。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二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对学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六)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和其他福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履职尽责;
(三)遵守职业道德、学术规范,严以律己,为人师表;
(四)爱岗敬业,勤奋工作,教书育人,传播知识、传播思想、传播真理,塑造灵魂、塑造生命、塑造新人;
(五)坚持言论雅正,秉持公平诚信,坚守廉洁自律,积极奉献社会;
(六)关心爱护学生,保护学生身心健康,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七)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不得损害学校利益;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 教职员工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退休(退职),退休(退职)后享受相应待遇;学校对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三十六条 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在站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三十七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表彰、奖励为国家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
第四十条 学校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建立和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工作保障机制,建设教职工平等发展的平台。
第五章 治理结构
第一节 学校领导体制
第四十二条 学校依法实行中国共产党济南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的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四十三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四十四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在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党的委员会职责由其常务委员会履行。学校党的委员会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十五条 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的委员会的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工作。
第四十六条 学校党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第四十七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每学期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如遇重大问题可以随时召开。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常委会主持。
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四十八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和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经由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第四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济南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每届任期和学校党委相同。省监委驻校监察专员办公室在省监察委员会领导下依法履行监察职责直接对省监察委员会负责。
第五十条 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学校纪委的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
(一)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三)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四)进行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五)省监委驻校监察专员办公室对学校监察对象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第五十一条 学校设校长1人,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校长由符合法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产生,由山东省人民政府任命。学校设副校长若干人,协助校长分管学校的有关工作。
第五十二条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三条 学校通过党的委员会常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会议、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形式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学校发展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问题,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十四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常委根据学校工作分工,对党委常委会负责。
第五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会议是学校行政领导贯彻学校党的委员会和党委常委会精神,对重要行政事项研究和决策的工作会议。
第五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校长可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副校长、兼有行政职责的副书记、纪委书记等为校长办公会的组成人员,学校办公室主任为校长办公会的固定列席人。
第五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会议按照工作需要召开,根据学校行政管理工作安排议题,按照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方式,决策行政管理中的重要问题。
校长办公会会议议题由校长或副校长提出。重大问题经校长办公会集体讨论拿出初步方案后,提请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各部门需校长办公会讨论决策的事项,应在会议召开前一天,以书面形式报副校长汇总后,交校长审阅。
第五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个人意见和会议决定不一致时,可以保留个人意见,但必须执行会议决定。
第二节 学术管理体制
第五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负责学术事务的审议、决策、评定和咨询等职能。
第六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为不低于15人、不超过45人的单数,由学术造诣深、学术声望高、思想和学风端正、公平公正和能认真履行职责的在岗教授和其他在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担任学校及相关职能部门行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得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得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六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该经过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可以通过学校提名、单位或学科推荐等多种方式推荐,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后由校长聘任。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设副主任若干人,人选由校长提名,校务会通过后提交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
第六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校学科建设与发展战略、规划及科研改革的重大政策与措施;
(二)审议学科建设经费分配原则;
(三)审定评定科研项目、评价研究成果、评审学术奖励人选的学术评价标准;
(四)审定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五)评审重大学科建设项目的立项和验收工作;
(六)组织调查、评议和裁定学术纠纷、学术失范行为;
(七)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年至少召开2次全体委员会议。校学术委员会决定重大事宜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主持,全体会议须2/3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决定重大事宜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同意票超过实到委员总数的2/3即为表决通过。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会议,商讨、决定校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六十四条 学院设立基层学术委员会,作为学院学术管理机构,在校学术委员会统一指导下,相对独立地行使学院学术审议、决策、评定和咨询等职能。各基层学术委员会运行程序参照校学术委员会运行程序执行。
第六十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
第六十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申报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的设置和调整;
(二)做出批准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三)审议授予名誉博士学位人员名单;
(四)审议批准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招生资格;
(五)审议学校有关学位授予、学位授予权学科调整及导师队伍建设等相关规章制度和办法;
(六)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已授学位的决定;
(七)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
(八)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十七条 教学委员会是学校教学事务工作的决策机构。
第六十八条 教学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校人才培养规划、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改革的重大政策与措施;
(二)审议专业建设计划,指导专业评估和教学评估;
(三)审议学校各类课程建设的标准、教材建设规划,检查、评估课程教学质量;
(四)审议各类教学奖的评选标准和办法,评审各类校级教学奖,推荐省级、国家级教学奖。
(五)审议教学荣誉称号评选标准和办法;
(六)审议校级教学改革立项评选办法,推荐省级教学改革立项项目;
(七)需要教学委员会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教学委员会下设督导组,督导组成员由教学委员会审定。教务处负责督导组日常活动安排。
第三节 民主管理体制
第六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七十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3/5,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职工、女教职工、民主党派和少数民族代表。
第七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院、系(所)、室(组)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选举时选举单位实到人数超过应到人数的2/3以上,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本单位教职工1/2以上人数的选票方能当选为正式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并推选出团长。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大会主席团代行职权,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七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教职工福利、校内分配、职称评审实施方案和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以及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重要事项。
(四)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五)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定和决策的执行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六)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七)听取学校本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征集、审查、立案情况报告,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第七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学校工会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的具体筹备工作。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和团组织的指导帮助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制定本校相关章程,并依据章程开展工作。
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任务是:审议学生会、研究生会组织工作报告;选举产生新一届领导机构;制定及修订组织章程;开展学生代表提案工作,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决议,选举校学生会、研究生会领导机构。
第七十六条 学校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是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的重要力量,依据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积极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第七十七条 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和统战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积极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节 教学科研机械与机制
第七十八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第七十九条 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履行相应义务。
第八十条 学校根据教学、科研的需要以及学校发展的具体情形,可增设、变更、合并或撤销学院及相关的科研单位。
第八十一条 学院根据教学、科研需要以及学院发展的具体情形,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批后,可设立、变更或撤销学院下设学系、各种附属机构及专业性研究机构等单位。
第八十二条 学院的职权是:
(一)根据学校的发展目标及授权,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开展人才培养工作,进行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组织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
(二)制定学院工作规章制度,负责学院教职工管理和服务;
(三)服务学生,负责学生的教育和管理;
(四)设置学院的内部机构,并进行有效管理;
(五)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设备和资产;
(六)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十三条 学院党委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保障监督作用,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按照学院党委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支持行政负责人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八十四条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自主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八十五条 学院设院长1人,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学院可视需要设置副院长若干人,协助院长履行职责。
第八十六条 院长全面负责本学院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每年向本学院教职员工或教职员工代表大会汇报工作。
第八十七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决策机构,根据其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学院发展运作的各项重要事务。党政联席会议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副书记、副院长等领导班子成员组成,根据需要学院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八十八条 学院设立院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各委员会依据章程开展工作。
第六章 资产、经费与后勤
第八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有: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
第九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合理配置资源,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资产保值增值,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九十一条 学校依法管理、保护、合理使用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
济南大学及其前身使用的校名、品牌如山东建筑材料工业学院、济南联合大学、民政部济南民政学校、山东省物资学校等(含英文表述)依法注册,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二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政府财政拨款和事业收入为主,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获取社会支持。
第九十三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校友和社会捐赠,募集资金、增加办学资源。教育发展基金会遵循捐赠自愿的原则,坚持专款(物)专用、账目公开,充分发挥基金使用效能。
第九十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建立健全财务预算、内部控制、经济责任、财务信息披露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保证资金运行安全。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审计监督,保障财经工作规范有序。
第九十五条 学校后勤服务部门坚持为学校教学、科研、师生员工服务的宗旨,努力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做好后勤保障工作,接受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监督。
第七章 对外关系
第九十六条 学校加强与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科研院所以及企事业单位等的多形式沟通与合作,根据自身条件为国家和地方发展提供服务。
第九十七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关注学校办学的著名校友、社会贤达、校外著名专家、学校有影响的现职和离退休教师代表组成,负责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重大决策事项的咨询与论证、筹措办学资金以及外部联系,发挥社会力量监督与支持学校办学的作用。
学校理事会组成原则、议事规则、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等遵照其章程执行。
第九十八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学术和教育合作,引进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与国内外著名大学和科研机构开展深层次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九十九条 学校成立校友会。校友会依其章程开展活动,积极加强学校与海内外校友的联系,并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一百条 学校校庆日为10月18日。
第一百零一条 学校校训为“弘毅 博学 求真 至善”。
第一百零二条 学校校风为“勤奋 严谨 团结 创新”。
第一百零三条 学校校歌为《你我同行》。
第一百零四条 学校校徽为:
校标微图案是由“济”字的篆字演变而来。(书法中左右结构可以演变成上下结构) 校标微图案分为上下两部分,上面的三个元素,既表现出济南的趵突泉的地域文化特征,又体现出同舟共济、勇往直前的精神风貌。下面的造型是水象征浜水之源,其流长远。整体结构外圆内方,蕴含中华传统文化内涵视觉效果上动静结合,简洁明快,彰显时代特征。校标微图案的颜色为红、绿、蓝三种,红色象征热情奔放,绿色象征青春朝气,蓝色象征深邃博大,与我校的办学特色相符合。中英文名称环绕,“1948”为济南大学历史源头。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五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均由学校党的委员会启动,并需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并经学校党的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山东省教育厅核准。
第一百零六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一百零七条 学校各部门依据章程制定实施细则或修改相关规章制度,须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或党委常委会研究批准。学校党的委员会监督本章程的执行。
第一百零八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学校党的委员会。
第一百零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