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大学关于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
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提高学校领导班子科学决策、民主管理、依法治校的能力和水平,提高学校的整体运行效率,推动学校更好更快的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按照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内在要求,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在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其他行政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集体决定一经作出,领导班子成员要坚决贯彻执行,按照各自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学校行政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

第二章  党委常委会会议制度

第四条  根据上级党委规定,党委会在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学校最高决策机构。在党委会闭会期间,党委常委会行使党委会职权,领导学校工作。须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一)学校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
(二)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办学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三)学校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统战、群团、安全稳定、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的规划和重要的制度。
(四)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调整;处科级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任免、考核、监督、奖惩等。
(五)学校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及年度进人计划。
(六)学校重大制度、重大改革方案;涉及教职员工和学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学校经费年度财务预决算,学校重大基建项目、产业发展计划,国内外重要合作交流事项。
(八)需要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  会议的组成和召开
(一)党委常委会每月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每月上旬,必要时可由党委书记决定随时召开。
(二)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也可由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参加人员为学校党委常委。根据需要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三)党委常委会须有半数以上应参会成员到会方可举行,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会后由办公室向其通报会议决定;确需表态的重大问题,由会议主持人向其征求意见。
(四)党委常委会召开之前,党委书记和校长应就会议议题充分交换意见,达成共识;涉及行政工作的议题,事先应当由校长办公会研究提出意见。党委常委会对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做出决定后,校长办公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予以落实,并就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重要情况以适当方式向党委报告。
第六条  会议决策程序
(一)充分酝酿,提出议题。需要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事先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并进行充分论证,由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论证材料及方案或建议。
需要提交党委常委会的议题,由有关部门(单位)负责提出,经分管校领导审阅同意后,将议题和有关材料于会前三天送交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议题后分别报党委书记审批。
(二)深入讨论,科学决策。校党委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成员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的半数方为通过。未按程序提出或临时动议的,原则上不讨论。
(三)明确责任,组织实施。会议做出的决议,由党委书记明确责任人,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实施中如需变更、调整原定方案,由责任人提出意见,经党委书记同意后,报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四)督促检查,确保落实。办公室负责对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收集执行情况并反馈给学校领导,确保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七条  办公室负责于会前一天将材料分送到与会人员,并负责会务组织、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的整理与归档、会议纪要的编发等工作。

第三章  校长办公会会议制度

第八条  校长办公会是校长指挥调度学校运转,研究处理行政日常工作的会议,研究确定学校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研究落实党委常委会决议的实施意见和措施;酝酿需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方案。校长办公会的议事范围:
(一)交流沟通学校重要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运行中的各类问题。
(二)研究贯彻执行上级关于行政工作的重要文件或会议精神,以及落实学校党委常委会决议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三)讨论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办学方针、重大改革方案等的实施意见和重要措施。
(四)拟定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根据校党委集体讨论通过后的规划和计划,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和任务分解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研究学校行政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审定以学校名义上报主管部门的重要文件及涉及全局性的协议、协定等。
(六)确定学校学科建设、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安全稳定等各项行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协调解决影响学校高效运行的各类问题。
(七)制定德育工作实施方案;研究决定学生管理、奖励或处分、招生就业等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八)拟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年度进人计划;研究确定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引进、调出、聘用、考核、监督、解聘、奖励、行政处分、退休等。
(九)拟定学校内部行政机构、学科专业的设置及调整方案。
(十)拟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研究追加200万元及以上大额度资金及使用。
(十一)研究落实学校基建工程项目建设、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办学资源的配置调整等。
(十二)确定国内外合作交流项目。
(十三)研究学校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和保护等相关问题。
(十四)研究党委认为应先由校长办公会审议的事项以及需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的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方案。
(十五)校长认为需要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一)校长办公会每两周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校历双周召开,必要时可由校长决定随时召开。
(二)校长办公会由校长主持,也可由校长委托副校长主持。参加人员为校长、副校长、纪委书记、校长办公室主任。研究的议题涉及到党委副书记分管的工作时,党委副书记参加会议。根据需要安排其他人员列席。
(三)需要提交校长办公会的议题,有关部门必须事前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并提出方案或建议,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后,将书面材料于会前三天送交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汇总后报校长,由校长确定会议议题和议程。分管校领导不能到会时,其分管工作的议题一般不列入会议议程。会议议题及有关材料由办公室负责提前一天分送到与会人员。
(四)校长办公会研究问题时,与会人员要认真讨论、发表意见,校长在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讨论情况做出决定。
(五)办公室负责校长办公会的会务组织、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的整理与归档、会议纪要的编发等工作。各部门、各单位对会议的决定事项要认真贯彻落实。由办公室负责,对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进行督办。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十条  健全民主决策机制。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教授在教学、科研和学术管理中的作用。对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决策,要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加强教代会、学代会建设,建立重大决策咨询论证制度,拓宽党员和师生员工参与学校管理的渠道。
第十一条  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的沟通协调,建立符合学校实际的沟通协调机制,切实做到日常工作经常沟通,会议之前必须沟通,重要决策事先沟通,紧急情况及时沟通。
第十二条  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年度考核时,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在述职述廉的同时,要报告个人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情况。学校党代会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对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情况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学校纪委要加强对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对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执行情况的监督,及时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检部门报告监督结果。
第十三条  不断提高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能力和水平。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社会主义政治家、教育家的要求,不断加强理论修养、党性修养、品德修养,带头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切实维护班子团结;努力建设学习型、思考型、创新型、实干型领导班子,进一步深化认识,增强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促进学校领导体制的不断完善与创新,为推动学校事业科学发展提供坚强的制度保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济南大学关于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济大党字〔2011〕18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