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和《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的文件精神,结合《济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国际学生研究生。

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国际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三)申请奖学金和参加评优活动;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第四条 国际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国际研究生新生,需持录取通知书及相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国际教育交流学院(国际学生管理办公室)和培养单位请假并附相关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个月。未请假、请假未被批准,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

第六条 招生单位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审查,确保学生信息准确无误。审查合格者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学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际学生招生规定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可以在录取及入学报到阶段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最长不超过两年。由本人申请,经导师同意,培养单位审核,国际学生管理办公室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学校按照本规定第五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无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因身心健康状况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提供学校认可的医院诊断证明,经学校批准,可以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保留入学资格。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国际学生必须持本人护照、学生证按时到国际学生管理办公室报到注册,并缴纳本学期应缴费用。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持有关证明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未按学校规定按时缴纳学费或者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不得参加学校的各项教学活动。

第二节 考勤、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国际学生应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

(一)研究生需提前办理请假手续,不得事后补假。请假3天以内,由导师批准报培养单位备案;请假3天以上,2周以内由导师签字后报培养单位批准;2周以上由导师签字、研究生培养单位批准后报研究生院和国际教育交流学院(国际学生管理办公室)备案。

(二)研究生每学期病假、事假累计不得超过1个月,超过1个月都应办理休学手续。

(三)返校后要及时办理销假手续,逾期不办理销假手续,以旷课处理。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者,均按旷课处理,并根据《济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相关规定给予处分,同时不得参加济南大学优秀国际学生或者是国际学生奖学金的评比。

国际学生在请假外出期间,应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如发生安全事故由研究生本人负责。

第十一条 国际学生必须按各学科(领域)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完成各培养环节,通过相应的考核,达到应修学分数的要求。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研究生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课程学习由任课教师考勤。凡一门课程请假学时数超过四分之一、旷课学时数超过六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

第十三条 国际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必须事先办理缓考手续,经任课教师同意、培养单位分管院领导批准(公共课须经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国际学生只能参加该课程下一学年的考试,不能单独或提前考试。未经批准而擅自缺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四条 国际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并根据国家留学基金委的相关要求,暂停奖学金发放。

第十五条 各培养单位须为国际学生制定专门的培养方案。汉语和中国概况为国际学生的必修课程;国际学生免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自然辩证法概论”、“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和“政治理论与实践”等政治理论课;国际学生的英语课程学分(专业英语除外)须通过修习汉语课程补足。

第三节 转学科(领域)与转学

第十六条 国际学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得转学科(领域)。确因所学学科(领域)调整,原导师变动,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转学科(领域),须由本人提出申请(CSC学生须先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同意),并征得双方导师和转出单位、转入单位分管领导同意,方可办理,同时报研究生院及国际教育交流学院(国际学生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国际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八条 国际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应予以退学的;

(三)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十九条 因病或其他原因休学,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培养单位批准,分别报研究生院和国际教育交流学院(国际学生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休学一般以一学期或一学年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申请继续休学。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期间计入培养年限。

第二十一条 休学国际学生应当办理离校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国际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国际学生待遇。因病休学的国际学生应当离校治疗。

第二十二条 休学期满,应由国际学生本人提前1个月提出书面复学申请(因病休学者出具健康证明),经培养单位、研究生院和国际教育交流学院(国际学生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可复学。

第五节 退 学

第二十三条 国际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二)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三)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无法完成学业者;

(四)未请假离校或请假后未按时返校,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五)本人申请退学并经学校批准退学者。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退学需由所在培养单位提出报告并附相关材料,经导师、所在培养单位、国际教育交流学院(国际学生管理办公室)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备案。批准同意退学的国际学生,可以办理成绩单及相应的学习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对给予退学或取消学籍处理的国际学生,一般从学校批准其退学或取消学籍之日的下个月起,停发各类奖学金。对退学处理的研究生,一般不予复学。

第二十六条 退学国际学生的处理:

(一)学习满一年及一年以上、完成培养计划中课程学习要求且成绩合格者,发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学习证明。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作自动退学处理,不发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二)经确诊患有精神病等不能继续学习而退学者,由家长或其监护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并负责领回;

(三)退学国际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学校取消学籍。

第二十七条 国际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参照《济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中关于退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八条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基本学习年限(学制)为3年;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基本学习年限(学制)为2年或3年(以当年招生简章规定的学制为准)。博士研究生的基本学习年限(学制)为4年。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基本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应在每年四月或十月由本人提出延期申请,经导师、培养单位、国际教育交流学院(国际学生管理办公室)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批,可延长学习年限。延长学习年限的研究生是否能享受奖学金,应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国际学生应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全部学业。硕士研究生的最长学习年限为(含休学、保留学籍、延期毕业)为6年,博士研究生的最长学习年限为(含休学、保留学籍、延期毕业)为8年.

第三十条 中文授课的研究生毕业时中文能力应当至少达到HSK五级;英文授课的研究生毕业时中文能力应当至少达到HSK三级。国际学生在学习年限内按照培养方案要求,修满应修学分,完成必修环节,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符合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国际学生提前完成各培养环节,达到培养单位提前毕业条件者,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一条 国际学生在修业年限内按培养方案的要求,修满应修学分,完成必修环节,但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准予结业的研究生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重新申请学位论文答辩。通过答辩者,准予毕业并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二条 英文授课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可以使用英文撰写,论文摘要应为中文。中文授课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原则上应用中文撰写。

第七节 学位证书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际学生研究生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国际学生录取时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四 学校对违反国际学生招生规定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坚决予以清退学,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经发放的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学位证书已经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无效。

第三十五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请参照《济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济南大学国际学生(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济大校字〔2016〕20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际教育交流学院(国际学生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