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和《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的文件精神,结合《济南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国际学生本科生。

第三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基本学制为四年(部分专业为五年),弹性修业年限为 3-8 年。在上述期限内,修完专业所需学分,可申请毕业。

第四条 学校实行每学年三学期制,即秋季、春季、夏季三个学期,国际学生进入专业学习时间为秋季学期。

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国际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三)申请奖学金和参加评优活动;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第六条 国际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报到、注册

第七条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录取的国际新生,必须持济南大学录取通知书、本人护照等有关材料在规定日期来校办理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在报到截止之日前来函并附相关证明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未请假者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信息进行审核,确保学生个人信息准确无误,审核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

第九条 每学期初,国际学生须持本人护照、学生证缴纳本学期应缴费用,并持缴费单据到国际教育交流学院(国际学生管理办公室)报到注册。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逾期无故不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不予协助办理居留许可。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国际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 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记入本人学籍档案。选课后未办理退课手续,无故不参加考核者按旷考论,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一条 国际学生参加考试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凡无故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未交卷者,以旷考论处,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录,并备注 “旷考”字样。凡考试有违纪、作弊行为者,立即取消考试资格,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录,并备注 “违纪”“作弊”字样。对于考试违纪、作弊的国际学生,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五章 选课、重修、缓考、课程学分认定

第十二条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学生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个人学习发展规划进行选课。

第十三条 汉语和中国概况类课程为国际学生的通识必修课程;通识任选课只需修够规定学分,不再设类别要求;军事理论与训练,思想道德与法治、中国近现代史纲要等思政类课程可免修。大学英语课程学分须通过修习汉语课程补足。

第十四条 除 “旷课”、 “作弊”“重修”外,国际学生已修课程考核不合格,学校提供一次免费补考机会;经补考仍不合格或对课程成绩不满意者,可以选择重修且次数不限。 国际学生重修课程,应办理选课手续并缴纳学分学费。

第十五条 参加重修的国际学生,如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调整不再开设的课程或课程名称发生变化的,可重修相近课程,课程考核及格后可以进行课程置换。

第十六条 国际学生因个人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必须事先提出缓考申请,经所在学院和开课学院审核同意后缓考。 除突发疾病外,不得临考前或进入考场后申请缓考。经批准缓考的课程,随补考一并安排。

第十七条 因健康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活动的国际学生,可以申请适应性的体育课,但必须由校医院提供证明,体育学院审核,教务处备案。

第十八条 国际学生因转学、转专业等情形, 已经修习且成绩合格的课程, 由转入学院进行学分认定,并确定国际学生的入学年级。

第六章 转学、转专业

第十九条 国际学生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报国际教育交流学院(国际学生管理办公室)审核,教务处备案。符合转学条件的,由国际学生管理办公室出具转学证明。

第二十条 国际学生转专业参照《济南大学普通全日制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办理。中国政府奖学金生转专业须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

第七章 休学、保留学籍、复学、退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国际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上课时间三分之一以上;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内请假时间超过上课时间三分之一以上;

(三)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

第二十二条 国际学生休学时间为一年,一般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三条 国际学生因回国服兵役,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二十四条 国际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二十五条 国际学生休学期满,应至少于开学前30日内向所在学院及国际教育交流学院(国际学生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办理复学手续。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的,经国际学生管理办公室批准,教务处备案,方可复学;

(二)复学时,若原专业已调整、合并,则转入调整、合并后的专业;若原专业已停办,则转入与原专业相近的专业学习;

(三)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反国际学生管理规定行为,取消复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国际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

( 一)休学期满,不按规定申请办理复学手续;

( 二)保留学籍期满,不按规定申请办理复学手续;

( 三)要求复学的国际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

( 四)因病经学院动员坚持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

( 五)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 本人自愿申请退学;

(七) 在校时间超过最长修业年限;

(八) 未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九) 不及时缴纳各种费用;

(十) 因其他特殊情况,应当退学。

第二十七条 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取消学籍的国际学生,应当在一周内办完手续离校。

第二十八条 国际学生休学、保留学籍、复学、 自愿退学应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由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报国际教育交流学院(国际学生管理办公室)审批,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 对于退学的国际学生,由国际教育交流学院(国际学生管理办公室)出具退学决定书送达本人,并办理相关退学手续。如无法送达本人,学校发布退学信息公告,如该生未在规定时间到校办理手续,公告生效,视为退学。

第三十条 未办理休学、保留学籍手续自动离校或因各种原因退学的国际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 纪律、考勤

第三十一条 自觉遵守作息制度,按时上下课,不得迟到、 早退。进入教学场所要自觉维护教学秩序,遵守教学场所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习,应当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者,即为旷课。

第三十三条 国际学生请假 3 天以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辅导员批准;3 天以上1 周以内,填写请假条, 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批准;1周以上由学院院长批准,报送国际教育交流学院(国际学生管理办公室)备案。 以上审批手续材料均由学院存查。

国际学生外出实习因故缺席必须请假的,由带队教师批准;在毕业设计(论文) 环节请假的, 由指导教师批准,报国际学生管理办公室备案。

国际学生请假期满,应向批准人销假,如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并附相关证明。

第九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四条 中文授课的国际学生毕业时中文能力应当至少达到HSK五级;英文授课的国际学生毕业时中文能力应当至少达到HSK四级。英文授课的国际学生可以用英文撰写和答辩论文,但论文摘要应为中文。

第三十五条 国际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要求的总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要求、符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规定条件的国际学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七条 国际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未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环节或未修满学分者,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结业。 学生在申请毕业时所获学分比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毕业总学分少 14 学分及以下者,颁发结业证书。结业后返校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总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在校时间达到最长修业年限仍未修满毕业总学分的将不再具有在本校申请毕业的资格。

肄业。在校学习时间超过一学年因故退学者或毕业时所获学分比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毕业总学分少 14 学分以上且不申请延长修业年限者,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延长修业年限。无法按期毕业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可以申请延长修业年限,必须于毕业离校前向所在学院书面申请,并于当年秋季学期开学后的两周内办理延长修业年限手续,逾期不办理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九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如本规定未尽事宜,请参照《济南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济南大学国际学生(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济大校字〔2016〕202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际教育交流学院(国际学生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