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济南大学建筑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等规章制度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济南大学建筑活动管理暂行规定》、《济南大学工程项目立项管理办法》、《济南大学建设工程技术管理办法》、《济南大学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规定》、《济南大学建设工程安全文明管理暂行办法》、《济南大学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济南大学建设工程进度管理暂行办法》、《济南大学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工作管理办法》、《济南大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 9 项规章制度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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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大学建筑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相关工


作行为,维护校园建筑活动的秩序,保证建筑工程和修缮工程的


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活动包括建筑工程和修缮工程。


建筑工程是指学校各类房屋建筑的新建、扩建、改建及其附


属设施的建造改造和与之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修缮工程是指学校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的修缮工程、二


次装修工程以及随同房屋修缮工程施工零星添建工程(建筑面积


300 平方米以内)、古建筑保护性维修工程和该项工程中的给排水、卫生设备及采暖、锅炉安装和筑炉、通风工程的拆除、维修、改装、安装工程。


第三条 在学校所辖地域内,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及其他相关工作,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


第五条 在学校所辖地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学校利益。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按学校规定进行的建筑活动。


第六条 实施建筑活动及与之相关的物资、材料、设备的批量采购,实施前必须依法订立合同(协议)并编制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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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学校对建筑活动实行跟踪审计制度。除学校另行安


排外,未经审计的合同(协议)不得生效。


第八条 基建处是建筑工程监督管理的责任部门,在分管校


领导的领导下,对全校的建筑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包括:校园


建设规划、征地与拆迁、招投标管理、勘察设计与监理管理、施


工质量进度、竣工验收与回访保修等一系列活动;负责收集建筑


活动各种资料,并依法归档。


后勤管理部门是修缮工程监督管理的责任部门,在分管校领


导的领导下,负责编制学校原有建筑及附属设施等项目的修缮计


划;组织立项修缮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对修缮工程实施监督和管


理,并负责收集修缮工程图纸、资料,负责各种资料归档工作。


实验设备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校园土地管理的职能部


门,负责校园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第九条 建筑活动资金由计划财务处分设帐目,统一管理。


第十条 参与建筑活动的相关部门,应依照各部门职责开展


工作,切实保障建筑活动的有序进行。


第二章 建筑许可


第一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十一条 学校建筑活动实行建筑许可制度。凡在校园内进


行建筑活动,均应取得建筑许可方可进行。


第十二条 审批建筑许可的权限:


(一)建筑工程由基建处负责上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


办理有关手续;


(二)需要与建筑工程配套建设的道路、线路、管道、设备


的安装等附属工程,工程造价在 20 万元以下时,由基建处上报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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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办公会批准执行。工程造价在 20 万元以上(包括 20 万元)时,


由基建处上报党委常委会批准执行;


(三)修缮工程造价在 20 万元以下时,由后勤与产业管理处


上报校长办公会批准执行。工程造价在 20 万元以上(包括 20


元)时,由后勤与产业管理处上报党委常委会批准执行。


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建筑活动。


第十三条 取得建筑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学校批准立项并上报政府有关行政主管单位取得批


准手续和准建证;


(二)已办理完成该建筑工程用地手续;


(三)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四)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五)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六)省、市建筑主管单位有关规定需要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修缮工程取得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学校立项批准;


(二)施工需要的图纸及技术资料已取得后勤与产业管理处


审批;


(三)设备拆除、大修、中修,已取得实验设备与国有资产


管理处批准;


(四)修缮资金已经落实;


第十五条 完备建筑许可后因故三个月内不能按期开工、在


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以及恢复施工前,基建处均应负责按


国家有关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办理有关事宜。


第二节 确定施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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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各类建筑工程、修缮工程确定施工企业应当遵循


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施工企业。


第十七条 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方可录选:


(一)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应等级的资质和法定执业资格


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施工企业的录用可根据工程概算数按下列方式确


定:


(一)概算在 50 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应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


理公司以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形式,确定施工企业,严格控制议


标;


(二)概算在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建筑工程可采取学校


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邀请招标的施工企业不得少于三家,由基


建管理部门负责运作;


(三)概算在 5 万元以下的建筑工程,由基建管理部门择优


自行选择施工企业,报分管校长批准;


(四)修缮工程施工企业的确定,由后勤与产业管理处参照


本条前三款执行;


(五)招标小组成员,应由使用单位、计划财务处、审计处、


基建处相关人员组成,技术专家评委不少于评委总数的 2/3。招标


材料(包括招标日期、参加招标人员、投标单位、中标单位等)


由基建处存档。招标结果应以适当方式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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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禁止使用低于建筑工程所要求的资质等级施工企


业。禁止使用挂靠其他单位承揽业务的施工企业。


第二十条 工程的招投标应严格按《山东省建设招投标管理


条例》和《〈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济


南大学建设工程招标办法》执行。


第三节 准许施工


第二十一条 各类建筑活动确定施工企业后,责任部门和施


工企业应办理下列事宜方可施工:


(一)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力和义务。书面合


同应事前经审计处或法律事务中心审核后,方可与乙方正式签订;


(二)施工企业应提交工程预算,并通过审计处审核。预算


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审计处、计划财务处各一份;


(三)与施工相关的条件已经具备,不会造成窝工、停工。


第二十二条 各类建筑活动没有签订施工合同不得施工。


第三章 资金结算


第一节 结算许可


第二十三条 各类建筑活动及相关活动的合同副本,均应送


财务管理部门一份备案(合同应注明结算方式),否则,财务管


理部门不给予办理借、付款。


根据建筑活动的不同情况应具备下列资料方可结算拔款:


(一)有依法订立并经审计审签在财务管理部门备案的合同;


(二)各类建筑活动的预付款、进度款均需填写用款申请单,


并经有关责任人签章方给予办理借、付款;


(三)施工进度款结算应具有审计签章的工程形象进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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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程结算应具有审计签章的工程结算书和竣工验收报


告;


(五)造价在 2000 元以下的单个工程结算无需审计,凭建设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报告和审计审签,财务管理部门即可一次性支付;


(六)200 元以下的零星用工无需审计,凭建设主管部门用工


单,财务管理部门即可支付。


第二十四条 验收合格的工程,应及时办理甲供材料结转手


续,否则其一切费用不予以结算。


第二十五条 甲方供材料款应根据工程预算,事前提出材料


计划和采购清单借支。凭供货方开具的发票和材料管理部门的验


收入库清单及时结算。


第二节 结算方式


第二十六条 各类建筑活动价款根据不同情况可以采取以下


多种方式结算:


(一)按月结算。即实行月中预支,月末凭工程形象进度结


算,竣工后清算的办法。跨年度施工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


点,办理年度结算;


(二)竣工后一次结算。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全部建筑安装


工程,建设期在 12 个月以内,或者工程合同价款在 100 万元以下


的,可以实行工程价款每月中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


(三)分段结算。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单项工程或


单位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分段可按


基础、主体、安装三段划分,分段可以按月预支工程款;


(四)双方约定并经财务管理部门同意的其他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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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实行竣工后一次结算和分段结算的工程,当年


结算的工程款应与年度完成工作量一致,年终不另清算。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预支工程款时,应根据工程进度填写


工程形象进度表,并附工程价款预支帐单一式四份,报


工程管理责任部门核查签证后,报内审机构审签,送财务管理部


门办理结算。


第二十九条 办理工程结算时,施工单位应持工程结算书,


并填写工程价款结算帐单一式四份,报工程管理责任部门核


查签证后,经内审机构审签,送财务管理部门予以办理结算。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甲乙双方发生的材料往来,可以按以下


方式结算:


(一)由施工单位自行采购建筑材料的,可以按工程年度工作量的一定比例预付备料资金。预付的备料款,从竣工前未完工程所需材料价值相当于预付备料款额度时起,在工程价款结算时,按材料所占比重陆续抵扣;


(二)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由施工企业包料的,由施工企业购货付款,并收取备料款;


(三)按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由建设单位供应材料的,该材料可按材料预算价格转给施工企业。材料价款在结算工程款时陆续抵扣。这部分材料,不应付备料款。


凡未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未编制预算和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不得预付备料款。


第三节 结算额度


第三十一条 各类建筑活动工程款的结算,根据签订合同的


要求,分不同情况按以下额度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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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工程备料预付额度一般不得超过当年建筑(包括


水、电、暖、卫等)工程量的 30%,大量采用预制构件以及工期在


6 个月以内的工程,可以适当增加;


(二)安装工程一般不得超过当年安装工作量的 10%,安装材


料用量较大的工程,可以适当增加;


(三)施工期间,不论工期长短,其结算价款一般不得超过


工程合同价额的 95%,余 5%为工程尾款,并在合同中订明,尾款


待竣工验收后清算。


本条所指适量增加的额度应控制在当年总量的 10%


第三十二条 购进大宗设备及材料的付款方式及结算额度按


合同要求办理,预付订金一般不超过合同值的 30%。购进设备货到


验收合格后支付价款不得超过 90%,余款待设备正常运转 6 个月后


清算。


第三十三条 本市采购的钢材、木材、水泥、零星设备、电


气材料及其他材料等,除合同另有约定,一般货到验收合格后凭


发票和材料验收单付款。


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设计费应事前与设计单位协商,并在


合同中注明按以下额度分期拨付:


(一)设计合同生效后,向设计单位预付设计费的 20%作为定


金;


(二)初步设计完成后付 30%


(三)施工图完成后付 40%


(四)余 10%设计费,待图纸会审、技术交底、设计变更、验地槽等工作完成后清算。设计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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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需要初步设计或学校已做初步设计的工程,应在合同中


说明,设计合同履行后根据有关规定,按全部设计取费的 60%计付。


第三十五条 设计合同生效后设计单位报承担设计任务的建


设项目负有配合施工,参加试车考核及工程竣工验收等责任。对


此,不另付技术服务费和差旅费。


第四章 建筑工程的监督管理


第一节 开工准备


第三十六条 所有建筑活动应做好建设准备,具备开工条件,


才能开工。杜绝三边(边设计、边施工、边修改)行为。


第三十七条 建设项目应具备的开工条件:


(一)已完成委托设计,并取得根据规定提供的施工图等设计资料(施工图要附有材料表);


(二)组织设计和施工企业认真进行设计交底和施工图的会审,明确质量要求;


(三)施工企业已提交施工预算(包括材料设备预算)和施工组织设计,并已经审计;


(四)材料管理部门根据施工预算提供的材料设备预算,提交材料采购计划,并做好材料供应工作;


(五)施工现场已完成三通一平


(六)已向有关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二节 施工现场管理


第三十八条 施工现场指建设项目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


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活动,经学校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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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工程管理责任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监督管理施


工现场,并负责协调施工企业在施工中与学校其他部门发生的工


作关系。


第四十条 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检查施工企业是否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如需改动,应取得设计单位同意,并及时出具签证。否则应坚决制止,并及时上报处理;


(二)监督施工企业按照施工顺序合理组织施工。对隐蔽工程、基础及结构等关键部分,应经过检验合格,并做好原始记录,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


(三)负责核定并签字验证,施工企业所报的工程形象进度;


(四)施工过程中,应该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验收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应及时制止,填写工程事故单并令其立即返工,不留隐患,否则立即通知停工;


(五)检查进场材料是否符合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不合格的材料不得进场用于施工;


(六)及时出具零星用工等现场签证;


(七)对不文明施工和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的行为应立即制止,并采取措施纠正。


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应形成完整的日志,认真做好记录备查。日志内容应包括:施工进度及质量;履行职责情况;当日施工发生情况;需上报或纠正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等。


第四十一条 基建处应切实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加强质量检


查和工程验收。凡是质量不合格的,一律返工。


第五章 材料、设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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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材料供应方式分为甲供、甲定乙购、乙购三种


形式。


(一)甲供材料


大宗材料或有特殊要求的,由建设单位直接采购供给的材料称为甲供材料(专业分包项目除外),包括:钢材、水泥、石材、内外装饰材料(如内外墙砖)、保温板、卫生洁具、电线电缆、水暖器材等。


(二)甲定乙购材料


由建设单位、监理、施工单位共同确定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产地(厂家)、价格并由施工单位签约采购的材料为甲定乙购材料。


(三)乙购材料


除甲供材料和甲定乙购材料外,其余材料或设备(不包括专业分包项目的材料或设备)称为乙购材料。


第四十三条 材料管理实行采购、库管、记帐、会计等岗位


分设,功能分离,各负其责,互相约束的原则。


第四十四条 采购材料,应严格依照材料设备预算所列的材


料计划清单购进材料。


第四十五条 甲供材料的采购,应实行大宗材料招标采购,


小批及零星材料定点采购。对供货方的确定,应在商誉和材料性


能价格比等方面,择优选用。小批及零星材料采购必须二人以上


进行。


第四十六条 购进材料应检验合格,及时入库,分类结帐。


出库材料应认真检尺,及时与会计对帐,并及时与施工企业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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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材料管理要严格执行出入库制度,杜绝不入库


即直接使用的现象发生,防止材料流失。


第六章 竣工验收


第四十八条 所有建设项目竣工后,相应的工程管理责任部


门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规定的设计内容和验收标准及时进行验


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新建项目并应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改建、扩建项目办理固定资产增值手续。


第四十九条 竣工验收的组织


竣工验收应组成验收组,其人员由管理该建设项目的部门负


责组织,由基建处、实验设备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与产业管


理处、计划财务处、保卫处和用户等部门组成。


第五十条 验收小组的职责:


(一)审查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


(二)审阅工程档案资料,实地察验建筑项目和设备安装工


程情况;


(三)对工程设计、施工和设备质量、环境保护、安全卫生、


消防等方面客观地、实事求是作出全面的评价。签署验收意见,


对遗留问题应提出具体解决意见并限期落实完成。不合格工程不


予验收。


第五十一条 竣工验收的依据和标准:


(一)竣工验收的依据:竣工验收的依据是批准的可行性研


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施工图、设备技术说明书和


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以及主管部门有关审批、修改、调整的文


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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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竣工验收的标准:国家和省市现行质量评定标准和施


工技术验收规范;


(三)设计和施工质量已经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并作出评定。


第五十二条 竣工验收的程序


(一)验收准备


1.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整理好文件、技术资料,向


学校工程管理责任部门提出交工报告。


2.工程管理责任部门负责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共同编制工


程竣工图,进行工程质量评议,系统整理各种技术资料。


(二)初步验收


工程管理责任部门接到报告并整理完成各种技术资料后,及


时完成工程初验,向学校提出竣工报告。


(三)全面验收


工程管理责任部门及时组织基建处、实验设备与国有资产管


理处、后勤与产业管理处、计划财务处、保卫处和用户等有关部


门进行全面验收,并将技术资料、竣工图等分类立卷,在竣工验


收后作为技术档案,移交档案馆保存,档案馆及主管部门应出具


签收意见。


第五十三条 规模较大、较复杂的建设项目应先初步验收,


然后进行全项目的验收。规模较小、较简单的项目,可采用一次


性竣工验收。


第五十四条 竣工验收签署合格后 28 日内,施工单位应将工


程的全部结算资料送交审计处审计。审计处于收到全部结算资料


28 日内完成结算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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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经工程结算审计后,工程管理责任部门与计划


财务处工程结算办公室应认真清理该工程所有资产和物资,编好


工程竣工决算,交学校财务管理部门。


第五十六条 竣工项目验收交接后,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交


付使用的转帐手续,转入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涉及应记录和填写的事项,均应使用统


一的表格或单据,以规范行为,分清责任,减少疏漏。


第五十八条 除另有规定,本规定未涉及修缮工程的条款,


修缮工程应参照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如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符,以国家有关规


定为准。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基建处和审计处负


责解释。原《济南大学建筑活动管理暂行规定》(济大校字〔2001


134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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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大学工程项目立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项目立项的管理,避免工程项目决策失


误,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上级主管部门


和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基本建设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项目是指按一个总体设计进行的各个单项工


程所构成的总体,也称为基本建设项目。


工程项目是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建成后能够独立发挥作


用或效益的工程,它是建设项目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工程项目分为新建项目、扩建项目、维修改造项目。


第二章 一般工程项目立项程序


第四条 使用单位依据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和学校事业发展


总体规划向学校职能部门提出工程项目建议书。工程项目建议书


包括拟建工程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使用功能、建设地点、建筑面


积、建设标准、预计开工建设时间等。


第五条 学校职能部门组织教务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


基建处、后勤与产业管理处等管理部门对使用单位提出的工程项


目建议书进行评估,并进一步估算工程项目需要投入的资金。学


校职能部门负责向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汇报。


第六条 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对工程项目建议进行审


批,通过后以会议纪要或文件形式批准工程项目建议书,并明确


项目的使用功能、建设地点、建筑面积、建设标准等。


第七条 基建处按会议纪要或文件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提


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基建处委托具有资质的单


位编制,应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必要性、建设规模、选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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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及地质条件、环境保护、建设工期安排、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


经济效益评价、结论等内容。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投资计划、


进行初步设计的根本依据,要求技术论证严谨规范,投资估算科


学合理。


第八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校长办公会审批,经批准后由


基建处以学校文件形式上报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申请工程项目建


设计划。上报教育厅时间一般为每年的 1 1 日和 6 31 日前两


次。


第九条 省教育厅、省发改委以工程项目建设计划批复形式


批准立项。


第十条 基建处根据省教育厅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


复文件,编制工程项目建设计划。建设计划中项目名称、建筑面


积、计划投资、建设地点、使用功能等必须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批复文件一致。


第三章 特殊工程项目立项程序


第十一条 特殊工程项目是指投资较小的扩建、维修改造项


目和尽管投资较大,但无需到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申请建设计划


的扩建项目。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依据学校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向学校职


能部门提出工程项目建议书。工程项目建议书包括拟建工程项目


建设的必要性、主要使用功能调整方案、建设地点、建筑面积、


主要建设内容、预计开工建设时间等。


第十三条 学校职能部门组织教务处、实验设备与国有资产


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基建处、后勤与产业管理处等管


理部门对使用单位提出的工程项目建议书进行评估,并进一步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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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工程项目需要投入的资金。学校职能部门负责向校长办公会或


党委常委会汇报。


第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对工程项目建议进行


审批,通过后以会议纪要或文件形式批准工程项目建议书,并明


确该项目的工程地点、建筑面积、主要使用功能调整方案、建设


资金等。


第十五条 基建处或后勤与产业管理处委托有资质单位拿


出消防扩建、改造方案,以校行文形式上报市消防局。


第十六条 市消防局批准消防扩建、改造方案后,基建处或


后勤与产业管理处起草工程项目立项报告,由校长签字批准该工


程项目立项。


第十七条 立项报告应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一)工程项目名称;


(二)建设地点;


(三)使用功能调整方案;


(四)主要施工内容;


(五)投资总额;


(六)开工时间及工期。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一般工程项目建设期间,调整使用方案,增加建


设内容时应参照特殊工程项目立项。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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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大学建设工程技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技术管理工作,根据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省市有关规定和学校有关基本建设的规章制度,


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项目技术管理工作实行处长负责制,基建处处


长是一级责任人,对技术管理工作全过程负责,分管技术的副处


长及责任工程师负责处理技术管理日常事务。


第二章 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技术管理


第三条 使用单位依据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和学校事业发展总


体规划向学校职能部门提出工程项目建议书,工程项目建议书包


括拟建工程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使用功能、建设地点、建筑面积、


建设标准、预计开工建设时间等。


第四条 基建处负责审定工程项目是否符合校园建设总体规


划,提供建设用地范围、拟建场地 12000 1500 地形图和市


政基础设施等相关规划资料,判别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地下管线、


地下埋藏物与工程项目是否矛盾。


第五条 学校职能部门组织教务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


基建处、后勤与产业管理处等管理部门对使用单位提出的工程项


目建议书进行评估,估算工程项目需要投入的资金。学校职能部


门负责向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汇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


会对工程项目建议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以会议纪要或文件形式


批准工程项目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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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基建处负责收集工程项目概况及用户资料,确定工


程项目勘察、设计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办


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和国土资源行


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各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负


责向基建处提供相关基础资料。


第七条 对于大中型工程项目,基建处负责委托具备环评资


格的机构编制《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申报办理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文件的审批意见。


第八条 基建处在认真分析论证上述资料的基础上,按照国


家、省、市有关法规、标准及学校规划要求,起草《可行性研究


报告》的编制委托书,并经基建处专题会议研究审定后,委托具


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制委托书应向编制单位说明业主对工程项目的基本设想、质量


和深度要求,并明确完成时间。基建处负责编制过程的协调工作,


并依据编制委托书的要求对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技术


审核,签署技术审核意见,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审批。


第三章 工程项目勘察设计阶段技术管理


第九条 基建处负责工程项目方案设计的协调和技术管理,


起草设计招标文件,组织设计招标工作。


(一)基建处依据立项批文和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制工程项目的方案设计委托书,作为方案设计招标的主要组成


文件。


(二)基建处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立项批文、经批准的《可


行性研究报告》和省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有关法规委托招


标代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设计单位及方案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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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设计招标的评标工作由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评审


结果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并以会议纪要形式发布执行。


第十条 设计方案确定后,由招标代理机构和基建处共同发


布中标通知书。基建处组织设计合同谈判,拟定合同文本,并督


促招标代理机构和设计单位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基建处根据校领导意见组织中标单位修改完善设


计方案,进一步听取使用单位意见。方案确定后,使用单位须在


设计方案上签署审核意见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加盖公章,


原则上不再更改。如确属必须更改的,经基建处专题会议研究同


意,报学校批准后方可更改。


第十二条 方案设计完成后,基建处负责组织设计单位将两


个方案按排列顺序报济南市规划局。


第十三条 编制工程项目勘察委托书,为工程勘察招标的主


要文件,按照招标程序进行勘察招标。


第十四条 勘察单位确定后,组织工程项目勘察合同谈判,


签定工程项目勘察合同,勘察单位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合同应明确完成勘察设计的时间和勘察


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以便于工作联系和管理;还应明确要求


勘察设计单位提交的勘测设计文件的完整性。


第十六条 设计方案批准后,组织协调完成初步设计及施工


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完成后,申办消防、抗震、人防等报建手续。


第四章 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的技术管理


第十七条 施工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施工图纸会审及技术


交底由基建处处长负责,分管技术副处长主持,监理单位、设计


单位、施工单位、审计处、基建处工程科和办公室安排相关人员




21


参加,由监理单位做会议记录并整理会审纪要,组织各参审人员


复核,送处长及分管技术副处长审核批准,作为施工图纸的补充


和工程设计变更的依据文件。


第十八条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分为施工组织总设


计、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分部(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


工组织设计由承包单位依据设计文件及有关图纸、承包合同、现


场地质勘察资料、施工资源配置、现行的施工验收规范、技术与


质量标准、操作规程等编制。


施工组织设计完成后报监理单位、基建处工程科专业工程师


审核,通过后报分管技术和施工副处长审查,最后报处长审批执


行。


施工组织设计审查(核)内容包括: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


划、施工现场平面图、质量及安全措施等。


第十九条 工程变更


(一)工程变更的原则


1.工程变更须由原设计单位编制正式的设计变更文件,文


件中必须注明设计变更的原因,便于工程竣工后决算、审计、存


档。


2.因工程变更涉及工程质量、造价、工期等多方面因素,


必须严格控制,可变可不变的坚持不变,按图施工;确需变更的,


要坚持有利于优化设计,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降低工程造


价的原则。


(二)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核程序


1.对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变更(须注明变更原因),由基建处


处长审定后实施。




22


2.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用户提出的工程变更(须注明变


更原因),由工程科复核并签署意见后,送分管技术副处长审核,


当造价少于 5000 元时报处长批准实施,当造价多于(等于)5000


元时报分管副校长召开的相关会议批准实施。以上工程变更应委


托原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复核或编制设计变更文件(设计院须签名


盖章)。


第二十条 材料、设备技术参数的审核


(一)工程甲方采购供应材料及设备,在图纸设计时由设计


单位依据使用功能和设计委托书提出具体的技术参数和要求。


(二)在提出材料设备采购计划时,施工单位依据设计委托


书、使用功能要求、技术标准规范及前期对材料和设备调研情况


等,提出拟选用材料设备的品牌、技术参数、质量标准及其它要


求。工程科专业工程师、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审查。审核应注重


是否满足设计文件所确定的各项参数技术要求,是否满足现行各


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技术是否相对先进,性价比是否经济合


理,是否有利于投资控制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23


济南大学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防范法律风险,使


学校的权益不受损害,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具体情况,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该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和法规,在


平等互利、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充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建


设工程其他合同。


第四条 大型工程或在建筑有形市场招标的工程须法人代表


签字,加盖法人名章、济南大学公章生效。其他工程法人代表签


字,加盖基建处公章生效。


第五条 对外签订的所有经济、技术合同,必须经法律事务管


理机构审查同意签字盖章后,方可加盖学校印章(包括学校合同


专用章)正式签订。


第六条 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一律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条 基建处按照学校规定或授权具体负责工程建设范围


内的法律事务。包括:


(一)根据学校授权,对外代表学校进行工程建设范围内业


务洽谈和合同签订;


(二)负责合同的具体履行;


(三)协助学校法律中心处理工程建设范围内发生的案件。


第八条 基建处处长代表校长对外以基建处名义签订建设工


程合同,必须申请校长予以授权委托。





24


第九条 授权委托书应当根据所办理事项的具体情况,写明下列内容:


(一)受托人姓名、职务、所在部门或单位;


(二)委托事由;


(三)委托权限;


(四)委托起止时间;


(五)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合同应尽量争取由我方或以我方为主起草。应当优


先采用国家或行业现行的标准或示范文本,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合


同进行补充、修改,以维护我方权益。


第十一条 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应当约定由我方所


在地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


第十二条 合同签订前,合同主办单位及其承办人应当审查


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要求对方当事人出具相应的


授权委托书、法人登记证书、经营许可证书、银行资信证明等能


够证明其身份、资信的有关文件,必要时应当要求对方提供相应


的担保。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后,如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


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基建处应当及时与法律事务中心协商,及时


向其发出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书面函件督促其履约。如


因对方违反合同而使我方受到损失,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以防止损


失扩大。


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后,如发现签约时的条件发生变化,继


续履行合同将给学校造成损失时,基建处应当与法律事务中心协


商,及时采取法律措施,变更或解除合同。




25


第十五条 基建处在收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正式文


件、信函后,必须及时告知法律事务中心并及时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 合同变更、解除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合同主体变更,应当征得合同各方同意;


(二)合同中有担保条款的,应当经原担保方同意并签章予以确认;


(三)合同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


准;


(四)合同经过公证的,应当报原公证机关备案;


(五)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应当按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合同优先采用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次之,


不允许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如必须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时应报


分管校长召开的相应会议批准。


第十八条 合同额超过 5 万元的工程建设合同应通过公开招


标(竞争性谈判)确定承包单位、合同价款、结算方式等,合同


额超过 5 万元的工程建设合同需要采取直接谈判形式确定承包单


位、合同价款、结算方式等时,应报分管校长召开的相应会议批


准。


第十九条 合同额在 5 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合同可以通过直


接谈判确定合同价格、结算方式等。


第二十条 直接谈判确定承包单位、合同价款、结算方式等


时,监察室、审计处派人以适当方式监督。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合同的内容应与招标文件、投标承诺


的精神一致,不得在企业级别、工程类别上提高标准,不得变相


提高工程费用。




26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合同的内容应该明确:


(一)施工合同一般应清晰表明工程名称、工程施工范围、工


程质量等级、工期、工程价款、工程变更结算标准与取费依据、


付款方式、保修期限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一般应清晰表明工程名称、材料设备


名称、规格、数量、检验标准及方式、价款及付款方式、交货时


间地点、运输方式及费用、风险承担、保修期限及违约责任等。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合同审批程序:合同承包方把合同报


到基建处进行初审后,报到审计处审查,大型工程再报法律事务


中心审定,最后报分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合同由基建处负责编号、保存,按照


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分工程整理归档。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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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大学建设工程安全文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进行有效管理,依据


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二条 建设工程安全文明管理由工程主管部门负责,施工


单位具体落实,监理单位监督检查。具体工作:


(一)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拨付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对该费用的使用进行监督;


(二)施工单位应根据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的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确保专款专用;


(三)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具体情况,明确安全目标,建立安全组织机构。


安全组织机构应明确安全负责人、安全保护人数、临电责任人、消防责任人、安全文明施工责任人。


(四)编制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方案


针对项目特点编制安全文明方案。做好定置管理,材料机具就位正确,场地清洁,水电布置合理。


(五)安全文明施工检查


定期召开安全例会,工程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每周安全文明施工联检,建设单位现场代表、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安全员日常巡检。


第三章 制度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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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施工单位项目管理人员配备及资格、特种作业人员配备及上岗资格、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及三类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书等齐备并已到位。


第四条 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已制定,安全防护用具配备齐全,


使用情况良好。


第五条 监理单位的安全保证体系已建立,现场安全管理机


构已设置;专职安全监理人员已配备。


第六条 工程的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及工程监理单位等的


安全生产责任制已落实。


第七条 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施工现场脚手架、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四口五临边、高边坡、物料提升机及施工外用电梯、塔吊等重要部位的安全防护与管理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施工作业人员人身安全防护、劳动保护措施已落实。


第八条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施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


全技术规范》要求。


第九条 施工现场起重、吊装设备及机具的安全检测检验合


格,塔吊、物料提升机等安装、拆除方案已制定;设备使用良好。


第十条 脚手架的设计、制造、搭设、使用、管理和维修符


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中型及以上项目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方案编制、审批及落实均符合要求;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和落实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 房屋拆除必须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拆除方案科学,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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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既有建筑装修、夹层、改扩建或改变用途等活动


必须履行建设程序、方案审查、检测鉴定以及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职工宿舍、办公室、仓库等临时设施满足消防安全要求,落实施焊等明火管理,落实外墙保温材料等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储存与管理,落实消防设施、器材、安全疏散通道的配备和设置。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板房、围墙等临时设施稳固,防火、防


中毒、坍塌等防范群死群伤事故措施已落实。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已履行法定程序和制度,施工安全监管


责任已落实。


第四章 现场施工管理


第十七条 物料管理


(一)砖、砌块、钢模、疏水板码放稳固,高度不超过 1.5M


(二)水泥严禁靠墙码放;


(三)滤布、包装材料间隔码放;


(四)苗木植坑必须防晒防风。


第十八条 安全用电


(一)临时用电必须有方案,定期检查,记录存档;


(二)电线按规范架设整齐,架空线必须用绝缘导线;


(三)配电系统实行分级配电,独立的配电箱必须采用三相五线制,保护系统有效良好;


(四)电焊机设单独开关,外壳做接地保护;


(五)洒水点须远离电源,过路管应用钢管保护。


第十九条 机械管理


(一)搅拌机:应建防砸防雨操作棚;


(二)打夯机:须两人操作,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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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空压机:外漏旋转部分须有防护罩;


(四)剪草机:更换刀具要拆掉火花塞,清理刀具时必须停


机;


(五)打药机:药液喷洒严禁超出喷洒范围,打药时操作员要带好防护用具,并注意他人安全;


(六)汽车吊:支撑地脚须加垫木,吊臂下严禁站人,安全员要在现场做安全管理;


(七)挖掘机:施工前要了解清楚地上、地下的须保护设施。


施工时安全员需在现场做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施工区人员安全管理:


(一)进入施工区戴安全帽;


(二)焊工应使用面罩或护目镜;


(三)特种工种持证上岗,配戴劳保用具。


第二十一条 安全防火管理


(一)了解现场用火规定,制定用火、防火措施;


(二)消防器材定位,标志醒目,防火道畅通。


第二十二条 现场设施及成品保护


(一)现场设施及原有设施(如地下管线)必须有明显标志,防止施工时损坏;


(二)成品保护必须定人定岗,必要时须有护栏、标志等设


施。


第二十三条 施工现场如果发生事故,应有组织地进行排除,


排除事故时应统一指挥,现场人员必须服从领导。


第二十四条 项目开工前对上岗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逐一


签定安全协议。


第五章 环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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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控制扬尘


(一)场内车道适时洒水,扬尘物料遮盖;


(二)土方运输出入现场要苫盖,并设专人清扫遗洒。


第二十六条 控制排污


(一)砼车出场清洗;


(二)污水暗排,并设处理池;


(三)厕所要有水冲、有盖板,并设专人管理,定期打药灭


蝇。


第二十七条 控制烟尘


对于会产生烟尘的施工(如熔融沥青等),要用专门的设备。


第二十八条 控制噪声。在居住区附近施工时,夜间不得浇筑砼和进行剔凿施工,如确属工艺要求不能间断浇筑砼,事前须向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并向学校相关部门通报。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九条 在学校有重大活动期间进行挖运土方、浇筑砼、


设备调试等对环境影响较大的施工时,必须事先向工程主管部门汇报,经工程主管部门征得学校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未征得同意而擅自施工的,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必须遵守学校的规章制


度和当地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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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大学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最大限度地发挥投资效益,做好安全、质量、投


资和进度控制,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


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内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开工前均应依据国


家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监理的有关规定,根据工程规模、性质实


施招标或议标选择监理队伍。


第二章 建设单位职责


第三条 国家规定必须进行招标选择监理队伍的工程项目必


须进行招标,选择社会招标代理单位代理招标,参加投标的监理


单位必须有完成该项目监理任务的能力和相应的资质。国家规定


必须进行招标选择监理队伍以外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工程项目,报


分管校长批准后,由学校相关部门组成议标小组,通过内部议标


确定。其他零星项目可由在校有监理任务且信誉较好的监理单位


承担监理。


第四条 监理队伍确定后,按国家有关规定签订监理协议,


需备案的应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按合同约定支付监理费。


第六条 学校发现监理单位派驻的项目部或个别人员不能胜


任该项目的监理工作,有权要求监理单位进行更换调整;因监理


单位工作失误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按有关规定追究经济责


任。


第三章 监理单位职责


第七条 监理单位派驻工地的总监、总监代表以及监理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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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等监理人员必须与投标书相一致,如需更换须征得学校同意。


第八条 监理单位必须根据合同约定的监理权限开展工作,


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报建设单位审


批。


第九条 根据相关规范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安


全、质量、投资、进度等实施监理,并做好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


及时向建设单位反馈建设情况。


第十条 组织好监理例会,编制监理月报,工程结束编制工


程监理总结报建设单位。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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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大学建设工程进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建设工程按合同工期完成,尽早投入使用,


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校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


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进度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


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


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工程进度管理必须在保证安全文明生产和工程质量


的前提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加快工程进度为由降低工


程质量。


第四条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责范


围制定相应的保证工程进度的措施。


第五条 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


程进度。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职责


第六条 工程管理部门代表建设单位全面负责建设工程的进


度管理。


第七条 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学校建设要求做好开工前的进度


管理,主要有以下工作并制定进度计划:


(一)报批基本建设计划;


(二)编制、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初步设计;


(四)设计方案;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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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设计文件审批;


(七)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审批以及其他开工前手续办理;


(八)工程及监理招标,签订施工及监理合同;


(九)现场开工前的准备工作。


第八条 开工后的进度管理


(一)根据学校对建设工程的使用时间要求以及施工合同的约定,结合国家规定的合理工期要求,督促并审定施工单位编制施工进度计划;


(二)督促施工单位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出对建设单位所负责事项的进度计划要求;


(三)督促、审定监理单位的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


(四)督促、落实材料计划;


(五)根据材料计划安排以及现场实际进度要求及时、准确地做好甲供材料的供应工作;


(六)做好建设工程主要环节的进度控制,如消防工程、外墙保温工程、特殊建筑的工艺工程、精装修工程、室外工程等;


(七)根据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进度款;


(八)及时处理建设过程中影响工程进度的相关事项,如设计变更、总包和分包的协调等。


第三章 监理单位的职责


第九条 监理单位根据工程进度计划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细


则并报学校工程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条 根据投标文件的承诺配齐现场监理人员。


第十一条 进度控制方面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根据学校对建设工程的使用时间要求以及施工合同的约


定,结合国家规定的合理工期要求,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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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计划并报学校工程管理部门审批;


(二)根据总进度计划督促、协助施工单位制定阶段性计划、


月计划、周计划以及专业性较强的进度计划,以此作为进度控制


的依据;


(三)督促、审核材料计划;


(四)全面掌握现场进度情况,预控可能影响进度的相关事项,


做好动态控制;


(五)组织、开好监理例会;


(六)编制监理月报,分析进度控制方面的经验教训。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职责


第十二条 根据合同约定,配齐项目部有关人员并及时进场。


第十三条 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编制总施工进度计划报监理


单位、学校工程管理部门审核审批;编织施工进度计划时必须充


分考虑工程结构特点、施工现场情况、季节影响、农忙及周边环


境等因素,在此基础上安排机具设备、劳动力、材料等。


第十四条 根据不同时段的要求分段施工进度计划、月进度计


划、周进度计划以及专业性较强的进度计划。


第十五条 施工进度计划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分部分项工程名称;


(二)分部分项工程量;


(三)拟投入劳动力及机具设备;


(四)工作持续时间;


(五)保证措施。


第十六条 根据总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准确、全面地向建设


单位报批材料计划,并督促材料及时进场。


第十七条 根据总施工进度计划和阶段性进度计划,组织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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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要求的劳动力。


第十八条 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出对建设单位所负责事项的


进度计划要求。


第十九条 按合同约定及时报审形象进度款,确保资金保证。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及监理单位要严格按审批的施


工进度计划检查、督促施工单位的施工进度,及时发现问题及时


解决,未完成周计划的,要在下周计划中安排落实,并分析原因,


落实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严重拖延工期的,建设单位现场代表要及时向


分管领导汇报,分析拖延原因,以便采取措施,确保总工期的实


现。


第二十二条 对不能按合同工期完成的建筑工程,要充分分析


原因,分清责任,按合同约定(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材料设备


采购合同等)和职责范围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由学校工


程管理部门根据工程性质向分管校领导报告有关事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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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大学建设工程项目


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工


作,完善基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监督机制,确保基


建工程项目验收质量、交付时限,根据国家及建设部的相关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内新建、改建、扩建等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


验收及移交、保修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是指由工程管理部门代表学


校协调、组织、参与的对单项工程和全部工程竣工的验收;所称


移交是指已经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由工程管理部门向学校资产管


理部门或使用部门的移交;所称保修是指工程管理部门监督、协


调基建工程保修单位履行保修责任的工作。


第四条 工程管理部门在组织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保


修工作中必须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完整档案,接受监督。


第二章 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五条 施工单位完成设计图纸及施工合同内全部工程内


容,竣工资料经审查通过后,向监理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并报


工程管理部门审批同意。


第六条 由工程管理部门协调监理单位组织工程初验,使工


程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第七条 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基建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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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质


检证明和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


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第八条 工程项目专项验收包括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工程消


防验收、工程人防验收、工程节能验收、工程室内环境检测、工


程项目竣工验收。


第九条 施工单位整理竣工资料形成的工程竣工档案,应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济南市加强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


案管理工作的规定,一式两套交工程管理部门,由工程管理部门


负责向城建档案馆及学校档案馆归档。未在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备


案的校内自筹基建项目,施工单位应通过工程管理部门向学校档


案馆提交工程竣工档案。


第十条 施工中,工程管理部门应根据济南市消防局有关规


定,及时会同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消防单项工程进行全面自检。


竣工后,应及时委托消防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报济


南市消防局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全部资料均应备案归档。


第十一条 人防工程验收。人防工程竣工后,应向济南市人


防工程质量监督站申报验收,工程管理部门、监理单位、施工单


位共同参与,并将验收结果及相关资料及时备案归档。


第十二条 工程竣工后,工程管理部门应及时向济南市建委


节能办公室提出节能验收申请。工程节能验收由基建处组织,监


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参与。


第十三条 工程竣工后,工程管理部门应及时向济南市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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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提出工程质量检测申请并签订相关协议,根据


协议对工程室内环境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将作为工程室内环境检


测验收依据。


第十四条 在工程项目达到竣工验收条件时,已委托工程质


量监督的建筑工程,由施工单位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申报工程验


收,工程管理部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


沉降观测单位及相关分包单位共同参与,并将验收结果备案。没


有委托工程质量监督的建筑工程,由工程管理部门组织,监理单


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沉降观测单位及相关分包


单位共同参与,验收结果及相关资料将作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


依据。


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报告


按照国家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条件的规定,工程竣工验收报


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建筑面积、结构层数、设备台件、


开工日期、竣工验收日期;


2.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质量监督单位名称;


3.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工程内容的情况,包括工程量、


设备试运行等内容。


(二)竣工验收组织形式:


1.竣工验收委员会;


2.竣工验收小组;


3.验收组织单位和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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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质量验收情况:


1.建筑工程质量;


2.给排水与采暖工程质量;


3.建筑电气安装工程质量;


4.通风与空调工程质量;


5.电梯安装工程质量;


6.建筑智能化工程质量;


7.工程竣工资料审查结论;


8.其他专业工程质量()等。


(四)竣工验收意见:


1.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的情况;


2.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面的评价;


3.对整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综合评估。


(五)签名盖章确认:


1.参加竣工验收各单位代表签名;


2.加盖竣工验收各单位公章。


(六)竣工验收报告附件:


1.施工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2.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检查报告;


3.施工单位的竣工资料分类目录及汇总表;


4.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估报告;


5.中间交工工程验收报告;


6.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处理结果报告;


7.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结果报告;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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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阶段管理应按下列程序依次进行:


1.竣工验收准备;


2.编制竣工验收计划;


3.组织现场验收;


4.进行竣工结算;


5.移交竣工资料;


6.办理交工手续。


项目经理应全面负责工程交付竣工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建立竣工收尾小组,编制项目竣工收尾计划并限期完成。项目经


理和技术负责人应对竣工收尾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重要部位


要做好检查记录。项目经理应在完成施工项目竣工收尾计划后,


向企业报告,提交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实行分包的项目,分包人


应按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检验工程质量,并将验收结论及资料交


承包人汇总。承包人应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向发包人发出预约


竣工验收通知书,说明拟交工项目的情况,商定有关竣工验收事


宜。


竣工资料:


承包人应按竣工验收条件的规定,认真整理工程竣工资料。


企业应建立健全竣工资料管理制度,实行科学收集,定向移


交,统一归口,便于存取和检索。


竣工资料的内容应包括: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工程资料、工程


检验评定资料、竣工图,规定的其他应交资料。


竣工资料的整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的整理应始于工程开工,终于工程竣工,真实记录施工全过程,可按形成规律收集,采用表格方式分类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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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


2.工程质量保证资料的整理应按专业特点,根据工程的内在要求,进行分类组卷。


3 .工程检验评定资料的整理应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的顺序,进行分类组卷。


4.竣工图的整理应区别情况按竣工验收的要求组卷。


交付竣工验收的施工项目必须有与竣工资料目录相符的分类


组卷档案。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由分包人提供的竣工资料时,应


检查验证手续是否完备。


竣工验收管理:


单独签订施工合同的单位工程,竣工后可单独进行竣工验收。在一个单位工程中满足规定交工要求的专业工程,可征得发包人同意,分阶段进行竣工验收。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要求,满足生产需要或具备使用条件,并符合其他竣工验收条件要求。整个建设项目已按设计要求全部建设完成,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标准,可由发包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中间竣工并已办理移交手续的单项工程,不再重复进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应依据下列文件:


1.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说明书;


2.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


3.设备技术说明书;


4.设计变更通知书;


5.施工验收规范及质量验收标准;


6.外资工程应依据我国有关规定提交竣工验收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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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的工程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


2.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合格标准;


3.单项工程达到使用条件或满足生产要求;


4. 建设项目能满足建成投入使用或生产的各项要求。


承包人确认工程竣工、具备竣工验收各项要求,并经监理单


位认可签署意见后,向发包人提交工程验收报告。发包人收


工程验收报告后,应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有关单位


进行竣工验收。发包人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


竣工验收程序,对工程进行核查后,应做出验收结论,并形成


程竣工验收报告,参与竣工验收的各方负责人应在竣工验收报


告上签字并盖单位公章。通过竣工验收程序,办完竣工结算后,


承包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发包人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完成后,承包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发


包人递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第十六条 申请参评济南市双十佳、山东省泰山杯


国家鲁班奖的工程项目,其申请、验收及评选工作由施工单


位根据济南市、山东省或国家的有关具体规定组织进行,工程管


理部门应积极参与并给予大力协助。


第三章 工程项目的移交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工程项目的


移交。


第十八条 工程项目的移交指工程管理部门将验收合格的基


建工程项目向资产管理部门(保卫处或后勤与产业管理处等)移


交,包括总资产移交(含消防系统、人防工程及大型设备等)、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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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竣工现状移交、房门钥匙移交、工程竣工图纸移交等。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的移交由分管副校长主持,工程管理部


门、资产管理部门(保卫处或后勤与产业管理处等)共同参与,


并在监察室、审计处的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条 工程项目移交记录单经工程管理部门、资产管理


部门(保卫处或后勤与产业管理处等)签字盖章后,做为工程项


目移交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工程项目的移交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达到移交条件的工程项目由基建处提出移交申请;


(二)分管副校长召集相关部门制定移交方案;


(三)资产管理、使用部门现场查看,审查相关资料;


(四)经检查工程项目基本满足使用要求,相关资料基本齐


全,交接各方签署工程交接单,遗留问题在交接单中备案,由


基建处负责在约定时限内完成。


第四章 工程项目的保修


第二十二条 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我校基


建工程项目均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施工单位在向工程管理部门提


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出具质量保修书、使用说明书。质量


保修书应当明确基建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二十三条 工程的保修期按国家规定的质保期执行。具体


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


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


的防渗漏保修期为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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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供热、供冷系统,保修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器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保修期


2 年;


(五)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基建处与施工单位约定。


基建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工程质保期内属施工质量问题的,由工程管理


部门督促施工单位维修。低值易耗品、人为损坏及使用不当造成


的使用障碍由使用单位负责维修。保修期内的正常维护及质保期


满后的正常维修由学校维修主管部门负责。工程保修期满后发生


的问题,工程管理部门应协助使用单位妥善处理,但施工单位不


负保修和经济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保修期间,工程管理部门现场代表应积极主


动对所负责的工程项目进行回访检查,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


认真执行工程合同所约定的保修条款,并按照国务院《建筑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所规定的保修期限及内容,切实做好保修工作。


第二十六条 工程项目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


时,工程管理部门将责成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如施工单位不


履行保修义务,工程管理部门可另行安排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


接替维修,并依照合同扣减原施工单位的保修款。


第二十七条 保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使用单位(用户)发现质量问题后及时通知基建处要


求维修;


(二)基建处在接到维修要求后应及时召集监理、施工单位


到现场查看情况,属保修范围的,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报修,监理


单位跟踪监督,不属保修范围的,基建处应向用户讲明,并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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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协助用户处理好质量问题;


(三)施工单位维修完毕后应及时向基建处汇报,基建处组


织相关人员进行检查,确认已修好并向用户反馈维修结果。


第二十八条 工程保修期满后,由施工单位提出工程保修期


满申请报告单,经使用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工程管理部门签字


同意后,作为工程尾款支付和工程保修期结束的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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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大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保护师生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校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


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


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


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


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 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


程质量。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


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


招标。


第八条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


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


准确、齐全。


第九条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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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


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


量。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


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一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


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


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


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


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三条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


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


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


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四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


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


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


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


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


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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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委托合


同的内容进行勘查设计。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所承揽的工程。


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


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


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


负责。


第十九条 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


须真实、准确。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


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


使用年限。


第二十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


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


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


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


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


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依法进行施工,不


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


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


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


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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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


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质量负责。


第二十五条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


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


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


带责任。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


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


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


议。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


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


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


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


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


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二十九条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


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


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


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


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


上岗作业。


第五章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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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依法进行工程


监理,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三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


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


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


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


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


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


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


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


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六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


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


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


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


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三十八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


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


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


的防渗漏,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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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


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


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


任。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


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


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基建 规章制度 通知


济南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0 7 11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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