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大学能源稽查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能源管理,杜绝能源浪费,规范能源利用秩序,保障正常的教学、科研、师生生活、基建和经营等方面的能源供应,杜绝能源浪费,依据国家相应法律法规和《济南大学能源管理暂行办法》(济大校字[2008]127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能源管理服务中心是我校开展能源稽查工作的执行单位,行使我校能源稽查管理职能,开展能源稽查工作。

第二条 能源管理服务中心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暂行办法》规定开展工作,并对 “跑、冒、滴、漏”,长流水、长明灯等浪费能源现象和窃取能源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稽查人员要牢固树立“为教学、科研和师生服务”的宗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能源供应的法律法规和《暂行办法》,在工作中既坚持原则,又讲究方式方法,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第四条 能源稽查人员实行二人组工作制,工作时须佩带证件(证件由能源管理服务中心统一印制),要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做到廉洁奉公、热情服务、不徇私情。

第五条 能源稽查人员要切实维护学校利益和形象不受侵害,对各类危害和扰乱能源正常供应秩序的违章违规行为进行检查并及时制止,同时向上级领导汇报。

第六条 能源管理服务中心应定期检查用户利用能源的证件及有关资料,做到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能源管理服务中心依据国家相应法律法规和《暂行办法》等有关条款规定进行处理,并报后勤与产业管理处备案:

(一)未按规定交纳能源使用费的;

(二)盗用或擅自转供学校能源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私自使用能源的;

(四)在校内能源供应管网上私自接线、接管、装泵的;

(五)在校内规定的能源供应管网及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能源设施安全活动的;

(六)损坏或破坏学校能源供应设施、设备的。

第八条 各部门(单位)发现的能源违章行为一律移交能源管理服务中心,由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按规定追缴损失或进行处罚。

第九条 凡查处的违章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涉和说情。确有特殊情况的,由能源管理服务中心报后勤与产业管理处研究决定。

第十条 凡需学校有关单位协助解决的问题以及需要按违章利用能源稽查报告执行的事项,由能源管理服务中心填写“能源稽查信息反馈单”交有关单位,有关单位要按时间、要求办理,不得推诿、拖延。对未处理结束的违章用户,能源管理服务中心有权停止能源供应。

第十一条 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暂行办法》的规定,能源违章处罚一律由能源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处罚收入应设专用账户,按规定上缴财务。其它单位一律不得假借各种名义擅自对用户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能源稽查工作,由能源管理服务中心授权其收费部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后勤与产业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