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大校字〔2008127

 

 

关于印发《济南大学能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济南大学能源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大学

      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济南大学能源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能源管理工作,提高师生员工的节能意识及自觉性,合理节能降耗,减少浪费,更好地保障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需要,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由我校直供、转供能源的单位(部门)和个人。

    一、管理体制

后勤与产业管理处为我校能源管理职能部门。

能源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学校能源供应、设施维护维修等服务工作,并授权行使能源计量收费、违章稽查等管理职能。

各单位(部门)负责本单位的能源使用和节能工作,要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责任人。

二、管理内容

能源管理要遵循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加强节能宣传教育,积极推广节能新技术、新设施,注重节能减排,厉行节约。能源管理内容包括电力、暖气、天然气、蒸汽、生产生活用水等。

三、水、电管理

(一)管理原则

1.用水用电实行分类管理。

  2.对计划内课堂教学、实验教学、行政办公、学生宿舍和公共服务等用水用电,实行“核定指标、节约留用、超支自付”的管理原则。

3.对科研、计划外课堂教学、实验教学以及校办科技产业、校办后勤产业、创收(独立核算)单位、经营单位和教职工宿舍用水用电,实行“谁使用,谁交费”的管理原则。

4.服从水电消耗管理需要,完善计量设施。对各单位(部门)、用户的水电消耗,实行一级表计量收费管理。

(二)指标核定

1.对计划内课堂教学、实验教学和公共服务用水用电指标的核定,参照近三年来用水用电情况的综合分析,核定年度用水用电指标。

2.学生宿舍用水用电,参照外省市教育厅和省内外高校相关用水用电指标,在保证学生学习、生活照明用电和生活用水的基础上,作适当提高,并区分学生类别,核定年度用水用电指标(1年按10个月计,毕业生离校时,节余的水、电定额费可兑付现金归己)。

    1)全日制本、专科生用水:2/人·月,用电:20/月·房间;

2)硕士生用水:2/人·月,用电:25/月·房间;

3.对院(系)等教学单位的教学、学生实习、实验以及办公能源消耗按计量表据实计量收费,经费来源实行校财务定额预算拨款,年度拨款实行专款专用、节余留用、超额自负的办法。

4.对科研课题能源消耗,学校对设备、设施及场所管理单位按计量表据实计量收费。

5.根据学校发展和水电需求的变化,每年底进行一次水电指标的核定。

(三)几项具体规定

1.水电开户、改造审批制度

    1)新建工程(含绿化工程)的水电开户,基建管理部门须在给(排)水、电气施工图纸设计、审核完毕后,将该工程用水用电负荷和计量用具安装设计情况报后勤与产业管理处。工程竣工时,由后勤与产业管理处负责该工程用水、用电接口。

2基建施工单位的生产生活用水用电,由后勤与产业管理处负责统一安装水、电表计量,按月收费(或从其工程款中扣缴)。计量用具、用材及安装施工费由施工单位承担。

3)单位和个人增加大型用电设备(1000W以上),改造或新接用水管线、电源线,必须事先报后勤与产业管理处审批。经批准后的新增及改造项目,由后勤与产业管理处负责组织施工,工程费用根据项目性质和财务体制分别由学校或单位、个人负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并安装计量表后方可投入使用。

2.为保证用水用电安全,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私自改接、更换水表、电表,擅自拆除计量设施铅封者,由能源中心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用水用电设施发生故障要及时报修。凡人为原因造成供水、供电设施损坏的,责任单位或个人应赔偿经济损失。

3.加强校内用水用电管理,坚决堵住偷水窃电现象。对于职工水电费情况每季度上网公布一次,接受群众监督;对于职工外借、外租房,水电费又难以从工资中扣回的,一律安装IC卡电表,先购后用。

4.严格控制使用高耗能的用电设备

1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共及办公场所安装或安放空调、冰箱、冰柜等大功率用电设备,必须报后勤与产业管理处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安装或安放。擅自安装或安放的,限期拆除或移走,并处以200元罚款。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及办公场所(含单身及临时工宿舍)使用电热设备做饭、烧水、取暖。对违者没收用电设备,并处以 200元罚款。

3各单位应积极推广使用节能型设备,逐步淘汰耗电量大的陈旧设备,不准安装使用已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

    四、天然气、煤气管理

(一)职工住宅生活用气,校办产业、后勤实体、经济独立核算或以经营为目的的单位用气,按煤气公司收费标准各自独立交费。

(二)用气单位如需新增、改装供气管线,或增加火嘴数量,须经天然气、煤气专营单位批准并缴纳相关费用,由专营单位施工、试运行后,方可投入使用并报能源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三)所有用气单位和个人均应采用节能炉具,提高安全意识,安全使用天然气、煤气。因违反规定造成事故者,后果自负。

五、采暖管理

(一)教职工住宅的采暖费按济南市居民生活采暖收费价格收取,采暖补贴由学校按照规定以货币形式发给职工。

(二)各单位(部门)采暖费,学校根据房屋分配面积定额予以补贴,并按照实际占用面积依据学校规定价格收费。

(三)学校空闲房屋,不能停止供暖的,其采暖费由学校承担。

(四)校办产业、后勤实体(根据合同)、经济独立核算单位(部门)、院(系)以各种方式设立的经营项目场所的采暖,采暖费按学校规定价格收取。   

(五)邮局、银行、书店、超市等在校内服务单位和个体经营业户的采暖,采暖费按济南市公共设施采暖相关规定及价格收取。

(六)须缴费单位的采暖费,必须于供暖前一次性缴清。教职工住宅取暖费从个人工资中扣缴;住我校教职工宿舍的其他人员,其采暖费由能源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收缴。对未按时付清费用的单位或个人,除补缴全部采暖费用外,每日按采暖应缴费总额的3%收取滞纳金,对拒交费者停止供暖。

(七)为确保供暖期间热网水力平衡和安全供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安装采暖设施,不得从热网或暖气片放取热水。对违者视情节轻重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八)各单位(部门)和个人要加强对采暖设施的保护,发现堵塞、损坏和跑冒滴漏等现象应及时报能源管理服务中心维修。供热设施的界限以入户仪表、阀门为准。入户仪表、阀门以前的设施由能源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维护;入户仪表、阀门以后的(含入户仪表、阀门)供热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也可委托能源管理服务中心维护,费用由用户承担。

(九)需新增、改造采暖设施的单位或个人,须向后勤与产业管理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后勤与产业管理处组织施工,相关费用根据项目性质和财务体制分别由学校、使用单位或个人负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方可并网。

    六、蒸汽管理

(一)蒸汽使用单位,应定期检查蒸汽容器的安全指标,确保各项指标达到标准。

(二)蒸汽使用单位应及时交付蒸汽使用费,蒸汽计量办法与收费标准按济南市行业标准执行或议定。

    七、收费管理

(一)各类用户必须按期如数缴纳能源费。对不按规定交费的单位或个人,逾期10日后将由学校财务部门从该单位业务经费或个人工资中扣缴。

(二)在校内无财务、工资关系的单位或个人,使用校内能源由能源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收缴能源费。对拒不缴纳能源费的,终止能源供应及相关协作关系。

本办法由后勤与产业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能源管理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主题词:能源管理  暂行办法  通知

 济南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8年9月28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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