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大学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

济大校字〔2017〕129号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保管和利用工作,保证重大活动档案的真实、完整,促进学校建设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山东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山东省政府令第247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档案,是指在重大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学校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标志性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是指下列活动: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来校视察、调查研究等活动;

(二)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省(市)主要负责人来校视察、调查研究等活动;

(三)外国高级政界人士和境外各界知名人士、友好团体在学校考察、访问等重要外事活动;

(四)国内知名专家学者在学校的重要学术活动;

(五)学校主要领导参加的重要的国际、国内活动;

(六)学校党代会、教代会等重要会议;

(七)学校举行校庆等重大庆典和重要纪念活动;

(八)学校主办或承办的重要国际、国内学术会议;

(九)学校发生的其他具有重大影响或较大规模的活动。

第四条  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遵循统一协调、加强督导、各负其责、集中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济南大学档案工作委员会协调解决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学校提供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所需的经费。

第六条  档案馆负责监督、指导全校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  重大活动的主办、承办单位负责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工作。

第八条  重大活动的主办、承办单位在制订重大活动实施计划时,应当同时制订重大活动档案管理方案,明确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人员,制订并落实相应的收集、整理、移交、保管等措施,保证活动档案的齐全、完整、准确和系统。

第九条  负责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档案工作职业素养,认真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

第十条  主办或承办重大活动的单位在重大活动确定后及时通知档案馆,档案馆可以根据需要安排工作人员指导档案资料收集。

第十一条  承担重大活动摄影、摄像和录音的新闻宣传和相关单位,应当在活动结束后60日内将所拍音像素材等交活动主办、承办单位统一移交归档。

第十二条  主办、承办单位应于次年6月30日前向学校档案馆移交档案,必要时需对活动档案管理制订的方案和落实的人员、措施及收集情况做出书面说明。

第十三条  学校鼓励有关单位、师生员工和广大校友向档案馆捐赠、寄存重大活动档案。

第十四条 向档案馆捐赠、寄存重大活动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无偿利用其捐赠、寄存的档案资料,对其档案中不宜公开的部分可以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学校和档案馆应当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档案馆可以通过出版物、网络等各种媒介以及陈列、展览等形式,公布已开放的重大活动档案。

第十六条 档案馆应当建立重大活动档案专题目录,加强档案信息化,提高重大活动档案的利用水平。

第十七条  在重大活动档案收集、整理、移交、保护和提供利用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档案馆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视情节轻重,由档案馆向学校提出处理意见,由学校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主办、承办单位未及时通知或者拒绝、阻挠档案馆参加重大活动档案工作,并造成档案资料损失的;

(二)重大活动期间未按照规定开展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未按照规定保管、移交重大活动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损毁、丢失重大活动档案的;

(四)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重大活动档案的。

第十九条  非法买卖重大活动档案或者将重大活动档案出售、赠送给外国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档案馆负责解释。